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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婚紗暨結婚用品博覽 2012> 參展商專區
參展費用 |
甲) |
標準展位
攤位設施包括:圍板、地毯、公司名牌、兩支射燈、一桌、兩椅、清潔及保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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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米 x 3米攤位
每個港幣二萬五千二百元 |
乙) |
淨地
設施包括:清潔及保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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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每平方米港幣二千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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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辦法 |
請聯絡我們,取得申請表格。
填妥後請把表格郵寄到下列地址
Audace International Fairs Ltd
Unit 611, Wing On Plaza,
62 Mody Road,
Tsimshatsui,
Kowloon.
或傳真到 (852) 2367 8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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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展細則 |
(1) |
展位分配以先到先為原則。 (請參閱展覽會平面圖) |
(2) |
有興趣參展之商戶請聯絡我們,取得申請表格, 連同訂金(即參展費之一半)逕交主辦機構。 |
(3) |
主辦機構在收到參展商之訂金後, 將會發出收據和參展商手冊予參展商。 |
(4) |
參展費之餘數必須在展覽會開幕前一個月付清。 |
參展條文及規則 |
1. 參展申請
(a) |
每個參展商需填妥一份參展申請表格,連同一半參展費作為訂金,逕交主辦機構。本地參展商可用支票付款,支票抬頭請寫「雋傑國際展覽有限公司」。參展費之餘款,必須於展覽會開幕前一個月清付予主辦機構。否則,主辦機構有權把預留之展位重新分配予其他參展商,而已繳付之訂金將不會獲退還。 |
(b) |
參展申請的處理,以「先申請而先得」為原則。 |
(c) |
參展商必須是本地、國內或海外之合法註冊機構。 |
(d) |
主辦機構有無可爭議的權力去拒絕任何參展商的申請,而已付的訂金將不計利息退還給申請的機構。 |
2. 展位分配
主辦機構有無可爭議的權力去分配或重新分配展覽會場內的展位。
3. 參展條文
(a) |
展覽會的開幕和結束日期應如參展申請表格上所示,但結束日期需依據主辦機構的最終決定,並以較早的結束日期為准。 |
(b) |
參展商若未能參展,其已付之一切訂金或費用,將予以充公,並不獲退還。 |
(c) |
參展商不應在展覽會結束前中途撤出其展位或把其任何展品搬離其展位。 |
(d) |
若參展商於展覽會未結束前退出參展,參展商仍需于其展位確定後依序清付其參展費予主辦機構。 |
(e) |
參展商不能在展覽會結束前撤出其展位,參展商若在展覽會結束前撤出而未預先獲得主辦機構的正式書面准許,參展商需繳付給主辦機構額外的25%參展費(每日計算)作為賠償。 |
4. 展品的規限
(a) |
參展商只可在其展位內展示及銷售那些經主辦機構認可之產品及/或商品。 |
(b) |
參展商承諾需遵照主辦機構的指示把主辦機構認為不恰當的商品及展品搬離展位及展覽會場。參展商若拒絕或拖延把上述的商品及展品立刻搬離,主辦機構有無可爭議的權力代替參展商把上述的商品及展品立刻搬離展位及/或展覽會場。參展商需負責有關之搬運費用,並需把費用償還及主辦機構。此外,主辦機構對在搬離上述商品及展品的過程中可能引致的損失,概不負責。 |
(c) |
于展位內展示及銷售的所有貨品或任何展品,均屬參展商所有。參展商需為其商品及展品的運輸、展示及安全完全負責。參展商需向有商譽的保險公司為其商品及展品購買足夠的保險以防止因火災、水災、盜竊或其他危險而導致的損失。 |
(d) |
主辦機構在任何情況及在任何原因下,均不需要對參展商在展覽會中的商品、展品、裝飾物品及宣傳品的損失負責。若因參展商的參展而直接或間接導致有關財物或人物的損失,參展商需完全負責,並需免除主辦機構被起訴或追究的責任。 |
5. 標準展位
(a) |
所有標準展位必需由主辦機構聘請之大會承建商負責承建。 |
(b) |
參展商應聘請其私有承建商或大會承建商負責其展位內的佈置。參展商應儘量把其展位佈置得吸引,以助展示及推銷其商品。 |
(c) |
參展商若聘請其私有的承建商裝飾其展位,參展商應依循主辦機構安排之時間在展覽會舉行前及結束後進行布展及拆卸工作,而這些工作所產生之所有廢料及垃圾,參展商需負責予以清理及搬離展覽會場。 |
(d) |
在展覽會進行期間,參展商需負責保持其展位內之清潔。 |
(e) |
參展商需在展覽會結束後立刻把其商品和展品搬離展位及展覽會場,並需把展位清理妥當後交還主辦機構。展位內之裝飾物品必需予以清除。展位內如有損毀,參展商需負責維修妥當。 |
(f) |
有關展位內之裝飾,參展商需依照主辦機構制訂的規則進行裝飾。有關的規則將於稍後提供。 |
(g) |
布展的工作需在展覽會舉行前一天完成。任何裝飾的改動或修理,需得到主辦機構同意後方可進行,並且只許在展覽會的非開放時間內進行。 |
(h) |
展覽會場內所有電器和電路接駁的工作,需由主辦機構聘請的大會電工全權負責。參展商需支付給大會電工其電器安裝的費用。參展商嚴禁在展覽會場內使用萬用電插座。 |
6. 展位之操作
(a) |
凡駐留展位內之所有工作人員,需為參展商之雇員,並需遵守展覽會的規則。 |
(b) |
參展商需因應其需要購買足夠之保險。主辦機構對參展商或其員工在展覽會中遭到的任何損失或傷害,概不負責。 |
(c) |
參展商需安排足夠的雇員去駐守其展位,無使其展位內空無一員或駐守員工不足。 |
(d) |
在展覽會場內,參展商或其雇員絕不能在其展位以外的地方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
(e) |
參展商不能在展覽會場內的任何其他地方進行廣告宣傳或商業活動。 |
(f) |
在展覽會場內,參展商或其雇員不得進行任何行為或活動以導致對主辦機構或其他參展商構成滋擾或不便。 |
(g) |
在展覽會進行期間,參展商或其雇員不應攜帶任何食品或飲料進入展覽會場。 |
(h) |
參展商需完全承擔因其違規或對展覽場館造成任何損毀而導致的一切法律上及其它相關責任。若有第三者因參展商的違規或損毀而向主辦機構作出起訴或追究,參展商需公然承擔一切,以免除主辦機構所負的責任。 |
(i) |
在展位內的一切貨品或任何展品,均屬參展商所有。參展商應在展覽會結束後立即把上述貨品及展品搬離展覽會場。任何上述貨品或展品若未能遵照主辦機構的安排而遷出展覽會場,則會被充公。在展覽會結束後,主辦機構對上述貨品及展品的安全,概不負責。 |
(j) |
參展商需依循主辦機構所安排的時間表把展品搬入和遷出展覽會場。無論在展覽會舉行前、進行期間或結束後,主辦機構對上述貨品及展品的安全,概不負責。 |
(k) |
在展覽會舉行期間,展覽會場若因火災、水災、風暴、颱風、建築結構性損壞、地震、地陷或任何其他的因素(非主辦機構的失誤)而導致不適合應用或不能進入,並致使參展商不能在展位內或展覽會場內的其他地方展示其商品或展品,主辦機構對此概不負責,並無責任把展位或展覽會場修好。 |
7. 其他需要注意事項
(a) |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參展商絕不能未經主辦機構書面同意,而把其參展權利轉讓給第三者。 |
(b) |
主辦機構保留無可爭議的權利對此章內之任何條文作出更改及修訂。 |
(c) |
展覽會之任何印刷品內若有缺漏或錯誤而導致參展商有任何損失,主辦機構概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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